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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5-00081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1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同心村卫生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6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同心村卫生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5〕第62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同心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执业许可代码PDY70552X50010212D6001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增福镇同心村二社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马昕文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16日期间: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李**门诊处方笺2025年3月24日开具藿香正气口服液、黄**门诊处方笺2025年3月24日开具硝苯地平缓释片(Ⅰ),均上传至医保系统为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追溯码(83483240109776765470、83483240110211713352),批号为240401,你单位无法提供该批号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随货同行单。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李**等2人处方笺复印件、进销存台账、重庆市个人医疗费用结算表、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5〕第64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申辩权利。

你单位存在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暂停医保基金支付6个月,2.退回医保基金损失21.38元(全部为居民医保:21.38元),并处罚款42.76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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