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5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7365989069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金龙路五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田静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至9月19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9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一是尿毒清颗粒主要适用于慢性肾衰竭的早期阶段,你单位超说明书限制对肾功能完全丧失或完全依赖于肾透析患者使用并纳入医保报销;二是你单位将预冲透析管路的生理盐水按氯化钠注射液收费纳入医保报销;三是醋酸钙片限慢性肾功能衰竭所致的高磷血症,你单位超医保目录限制对无高磷血症患者使用并纳入医保报销;四是复方丹参滴丸适用于冠心病、心绞痛患者,你单位超药品说明书限制对无相关指征患者使用并纳入医保报销。
2.超量开药。一是你单位超量开具人促红素注射液并纳入医保报销;二是你单位开具超7天骨化三醇软胶囊药物并纳入医保报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药品耗材进销存记录及资料、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5〕第71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超量开药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回医保基金损失31471.97元(其中职工医保:30792.72元,居民医保:679.25元),并处1倍罚款31471.97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