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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6-00011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07
  • 标题
  • 重庆郭昌毕中医骨伤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1号
  • 有 效 性

重庆郭昌毕中医骨伤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郭昌毕中医骨伤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451951294G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荔圃路1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郭小惠


重庆市飞行检查组2025年7月22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一是你单位对无肾小球滤过功能损伤、糖尿病肾病、高血压肾病、肿瘤、风湿免疫性疾病以及其他肾小球早期损伤的诊断及预后判断患者开展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二是你单位打包血脂七项对无适应症患者开展血清载脂蛋白α测定检查;三是你单位对超说明书适应症患者使用酮咯酸氨丁三醇注射液;四是你单位对无相关适应症患者开展激光疗法;五是你单位对无相关适应症患者开展超声波治疗(超声药物透入);六是你单位对无相关适应症患者开展中频脉冲电治疗(干扰电治疗);七是你单位对无相关适应症患者开展气压治疗(肢体气压治疗);八是你单位对无相关适应症患者开展隔物灸法(隔姜灸);九是你单位对非结核、贫血、恶性肿瘤及肝炎患者无指征开展腺苷脱氨酶测定(血清)检查;十是你单位对无相关适应症患者开展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每增加2根血管加收)检查;十一是你单位对超说明书适应症患者使用维生素C注射液;十二是你单位对无相关适应症患者开展牵引、牵引(颈椎电动牵引加收)、牵引(腰椎电动牵引加收)。

2.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你单位李**、李**、王**、郭**、任**等五名患者,存在低标准入院情况。

3.重复收费。一是你单位在收取血气分析费用情况下同时收取钙测定、钾测定、氯测定、钠测定费用;二是你单位在收取血气分析费用情况下同时收取血清碳酸氢盐(HCO3)测定费用。

4.串换项目。你单位将经皮椎弓根螺钉外固定术串换成胸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收费。

5.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你单位将医疗纠纷患者陈**、雷**、梁**等3人纳入医保报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飞行检查情况反馈报告、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情况反馈表、飞行检查证据清单、反馈问题登记表、进销存、飞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问题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5〕第85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564350.15元,并处1.1倍罚款620785.17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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