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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6-00012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07
  • 标题
  • 涪陵任氏烧伤专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2号
  • 有 效 性

涪陵任氏烧伤专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2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任氏烧伤专科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UKWGCXA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江北街道黄旗居委8组99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旭


重庆市飞行检查组2025年7月21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一是你单位对无指征患者开展血清肌钙蛋白Ⅰ测定检查;二是你单位对超说明书适应症患者使用注射用艾司奥美拉唑钠;三是你单位对超说明书适应症患者使用注射用更昔洛韦;四是你单位对无指征患者开展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五是你单位对无指征患者开展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六是你单位对无指征患者开展血浆D-二聚体测定(D-Dimer)检查;七是你单位对超说明书适应症患者使用维生素C注射液;八是你单位对超说明书适应症患者使用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

2.重复收费。一是你单位在收取烧伤换药费用情况下同时收取小换药费用;二是你单位在收取烧伤换药费用情况下同时收取中换药费用;三是你单位在收取烧伤换药费用情况下同时收取大换药费用;四是你单位在收取烧伤换药费用情况下同时收取特大换药费用。

3.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你单位对超说明书适应症患者使用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Ⅶ),。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飞行检查情况反馈报告、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情况反馈表、飞行检查证据清单、反馈问题登记表、飞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问题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5〕第88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55130.43元,并处1倍罚款155130.43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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