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6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附属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451943710Y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19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颜晓梅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一是你单位对部分无心脏疾病患者实施血清肌酸激酶测定定并纳入医保报销;二是你单位对部分无心脏疾病患者实施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并纳入医保报销。
2.重复收费。你单位对部分患者重复收取静脉输液费用并纳入医保报销。
3.串换项目。一是你单位对部分患者椎管内麻醉过程中使用镇静药品,将强化麻醉串换成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上收取)收费并纳入医保报销;二是你单位对部分病情较轻的患者实施II级护理,串换成I级护理收费并纳入医保报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药品和耗材进销存、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6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重复收费、串换项目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回医保基金损失3830.08元(其中职工医保:1197.56元,居民医保:2632.52元),并处1倍罚款3830.08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