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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6-00017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15
  • 标题
  • 涪陵爱尔眼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7号
  • 有 效 性

涪陵爱尔眼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7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爱尔眼科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469F1Y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4号(1栋鹏翔大厦1-1号第一层2号2-1号3-1号4-1号4-2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许丹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一是角膜内皮镜检查限白内障手术,你院存在对部分未开展白内障手术患者实施角膜内皮镜检查并纳入医保报销。二是你院部分无中医康复资质人员开展穴位注射并纳入医保报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药品和耗材进销存、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8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回医保基金损失578.10元(其中职工医保:62.10元,居民医保:516.00元),并处1倍罚款578.10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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