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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6-00022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19
  • 标题
  • 涪陵琼洲妇产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22号
  • 有 效 性

涪陵琼洲妇产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22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琼洲妇产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02MJP554104W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适园路2号海怡新城8号楼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许琼


重庆市飞行检查组2025年7月23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一是你单位对无肾小球滤过功能损伤、糖尿病肾病、高血压肾病、肿瘤、风湿免疫性疾病以及其他肾小球早期损伤的诊断及预后判断患者开展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二是你单位对无适应症患者常规开展气压治疗(肢体气压治疗);三是你单位对非结核、贫血、恶性肿瘤及肝炎患者无指征开展腺苷脱氨酶测定检查;四是你单位对无肾、肝、血液系统、肿瘤、癌、自身免疫病、中毒、泌尿系统感染等疾病诊断的患者,无指征开展β2微球蛋白测定;五是你单位对超说明书适应症患者使用香丹注射液;六是你单位对无指征患者开展小针刀治疗(刃针治疗);七是你单位对超说明书适应症患者使用烟酸注射液;八是你单位对超说明书适应症患者使用注射用法莫替丁;九是你单位对超说明书适应症患者使用盐酸倍他司汀注射液。

2.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你单位四十一名患者住院病情轻,存在低标准入院情况。

3.串换项目。你单位将浅表肿物切除(脂肪瘤)按海绵状血管瘤切除术收费液。

4.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你单位无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资质,对患者开展实施手术。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飞行检查情况反馈报告、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情况反馈表、飞行检查证据清单、反馈问题登记表、飞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问题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1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你单位于2026年1月16日提交了申辩意见,申辩事项有:1.对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项目提出了申辩。①认为李**等是单病种支付的方式,都是定额支付,医保资金没有受到损失,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②认为杨**等是手术治疗患者,血肌酐易受非肾病因素干扰而低估肾功能损伤风险。使用胱抑素C旨在实现术前肾功能的精准评估,为手术与麻醉安全提供可靠依据,建立术后急性肾损伤的早期预警,便于及时干预以改善预后,指导围手术期经肾排泄药物的精确剂量调整,保障用药安全,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③认为崔**等是糖尿病、高血压、肺部疾病、严重感染患者等,慢性病会对肾脏造成损伤,监测肾脏功能,查血清胱抑素有助于早发现肾脏损伤的迹象,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2.对气压治疗(肢体气压治疗)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长期卧床患者、心功衰竭患者、术后患者等,已有深静脉血栓形成,只是症状不是很严重,用肢体气压,减少血液淤滞,降低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风险,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3.对腺苷脱氨酶测定项目提出了申辩。①认为王**等是单病种支付的方式,都是定额支付,医保资金没有受到损失,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②认为潘**等是长期咳嗽、咳痰、胸闷症状、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冠心病患者,肺部疾病患者免疫力较弱,易继发肺结核,尤其是无症状或不典型结核,ADA对结核诊断的特异性较高可帮助明确病因,辅助诊断合并结核感染,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4.对β2微球蛋白测定项目提出了申辩。①认为孙**等是单病种支付的方式,都是定额支付,医保资金没有受到损失,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②认为邹**等是肺疾病、高血压、糖尿病、手术治疗患者,血肌酐评估肾功能不准确,β2微球蛋白测定则是更可靠的指标。患者长期用药,检测β4微球蛋白测定可以帮助医生监测肾功能变化,评估治疗效果或者发现药物副作用,指导临床用药剂量的调整,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5.对小针刀治疗(刃针治疗)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患者可以通过小针刀的治疗方式,达到刺激神经末梢,调节神经功能,缓解疼痛的治疗效果,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6.对烟酸注射液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贺清会等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患者,心悸、胸闷等不适,烟酸注射液可改善局部血供,可以缓解血管痉挛状态,所以临床上可以用于治疗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硬化性心脏中的:缺血性心肌病、心肌梗死、心绞痛临床上通过使用该药品后症状得到缓解,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7.对注射用法莫替丁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程**等患者有上腹部饱胀、隐痛、烧灼感、反酸、嗳气等不适,法莫替丁通过阻断胃壁细胞上的组胺H2受体,有效抑制胃酸分泌缓解症状,且对于老年人、肝肾功能不全、或需要服用多种药物(如氯吡格雷、华法林)的患者,法莫替丁因其药物相互作用少、代谢简单、安全性高的特点,常作为更安全的选择,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8.对盐酸倍他司汀注射液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田**等患者有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后遗症等),头晕、头部闷胀不适,盐酸倍他司汀注射液可用于缺血性脑血管疾病(脑梗死也属于缺血性脑血管病),使用该药品扩张血管、增加局部血流量,改善微循环(治疗脑梗死),该药还有抗血小板聚集,降低血液粘稠度,预防微小血栓形成,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9.对人工股骨头置换术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医疗机构等级是二级医院,批设有外科,外科有专业的骨科医生,有副主任医师,完全可以胜任此手术,不应认定为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10.对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何**等38人是手术患者和单病种结算患者,不应认定为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规行为。

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辩事项进行了审核:1.对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2.对气压治疗(肢体气压治疗)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3.对腺苷脱氨酶测定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4.对β2微球蛋白测定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5.对小针刀治疗(刃针治疗)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6.对烟酸注射液项目提出了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不充分,故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7.对注射用法莫替丁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不充分,故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8.对盐酸倍他司汀注射液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9.对人工股骨头置换术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不充分,故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10.对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56906.60元,并处1倍罚款56906.60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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