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23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医药有限公司涪陵二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8920122X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56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晓红
根据2025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安排,2025年7月21日市飞行检查组对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医药有限公司涪陵二店开展了检查,发现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违规行为: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你单位超医保限制条件使用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血白蛋白,并按甲类或乙类上传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飞行检查组移交的电子数据明细等证据为凭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5〕第73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于2026年1月5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辩事项有:1.对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处方诊断符合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限制性条件,不应认定为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2.对人血白蛋白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处方诊断符合人血白蛋白限制性条件,不应认定为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辩事项进行了逐一审核:1.对血塞通注射液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不充分,对申辩意见不予以采纳。2.对注射用奥美拉唑钠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不充分,对申辩意见不予以采纳。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5803.51(其中职工医保:5803.51元,居民医保:0.00元),并处1倍罚款5803.51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