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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6-00027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29
  • 标题
  • 涪陵唐济中医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27号
  • 有 效 性

涪陵唐济中医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27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唐济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4R1M5D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顺江移民小区A号路1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温彩蓉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7月24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一是你单位对无肾脏相关疾病患者开展α1—微球蛋白测定并纳入医保报销;二是你单位对无凝血相关疾病患者开展血浆D-二聚体测定(D-Dimer)并纳入医保报销;三是你单位对无肾脏相关疾病患者开展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并纳入医保报销;四是你单位对无心血管风险患者开展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并纳入医保报销;五是你单位对无心血管风险患者开展血清载脂蛋白AⅠ测定并纳入医保报销;六是你单位对无传染风险患者开展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并纳入医保报销;七是你单位对无指征患者普遍开展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并纳入医保报销;八是你单位对无指征患者普遍开展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并纳入医保报销;九是你单位对无指征患者普遍开展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并纳入医保报销;十是你单位对无指征住院患者普遍开展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测定(AntiHBc)并纳入医保报销。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一是清开灵注射液药品说明书功能主治为:清热解毒,化瘀通络,醒神开窍。用于热病,神昏,中风偏瘫,神志不清;急性肝炎、上呼吸道感染、肺炎、脑血栓形成、脑出血见上述证候者。你单位对无相关疾病诊断或辨证的患者使用清开灵注射液并纳入医保报销;二是盐酸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药品说明书示该药仅用于治疗已被证明或强烈怀疑由敏感细菌引起的感染。你单位对无细菌感染患者使用盐酸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并纳入医保报销。

3.超量开药。一是你单位超药品说明书规定剂量,对患者超量开具维生素C注射液并纳入医保报销;二是你单位超药品说明书规定剂量,对患者超量开具维生素B6注射液并纳入医保报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飞行检查情况反馈报告、飞行检查证据清单、反馈问题登记表、飞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问题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14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超量开药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回医保基金损失144230.21元,并处1倍罚款144230.21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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