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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6-00030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30
  • 标题
  • 涪陵康联疼痛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30号
  • 有 效 性

涪陵康联疼痛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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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30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康联疼痛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2ML889

住所或地址:涪陵新城区聚龙大道70号欧景新天地公寓13幢负1、3楼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霍家云 


重庆市飞行检查组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6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串换项目。一是你院开展“隔物灸法、隔物灸法(隔姜灸)”时,艾柱均置于艾灸箱或艾灸盒内,实际应为“艾箱灸”。你院将“艾箱灸”串换为“隔物灸法”、“隔物灸法(隔姜灸)”收费。二是你院将规格为50ug/250ug*60泡的沙美特罗替卡松吸入粉雾剂串换为50ug/500ug*60泡的品规收费。

2.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一是你院由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特殊使用级抗生素亚注射用胺培南-西司他丁。二是你院医院由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级抗生素注射用头孢哌酮舒巴坦、头孢噻肟钠、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盐酸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三是你院《执业许可证》批准的诊疗科目为“妇科专业(限门诊诊疗服务)”,但你院开展了住院妇科诊疗服务并上传医保结算。四是你院将医疗纠纷患者就医费用纳入医保结算。五是你院由无相应资质的医师实施经皮椎体成形术。六是你院为没有肝衰竭或药物性肝损伤的患者使用注射用谷胱甘肽。七是你院将可门诊治疗病人收入院治疗。八是你院对部分因相同病情多次住院的患者,多次过度收取CT检查费用。九是你院为无禁食医嘱或吞咽困难的患者使用注射用艾司奥美拉唑钠。十是你院为无肝功能衰竭或无法使用甘草酸口服制剂的患者使用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十一是你院为未经营养风险评估的患者使用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Ⅱ)、脂肪乳注射液(C14-24)、脂肪乳氨基酸(17)葡萄糖(11%)注射液、脂肪乳(10%)/氨基酸(15)/葡萄糖(20%)注射液、脂肪乳(10%)/氨基酸(15)/葡萄糖(20%)注射液、肠内营养混悬液(TPF)、肠内营养乳剂(TPF)、肠内营养乳剂(TPF-D)。十二是你院超支付限制使用注射用生长抑素。十三是你院为无药敏试验证据的患者使用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十四是你院为无甲氧西林耐药阳性球菌感染或病原不明的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重症感染及菌血症患者使用注射用盐酸万古霉素。十五是你院为无相应用药指征的患者使用盐酸氨溴索注射液。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飞行检查情况反馈报告、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情况反馈表、飞行检查证据清单、反馈问题登记表、进销存、飞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问题表等相关资料。

你单位于2026年1月20日提交了申辩材料,材料中:1.对隔物灸法(隔姜灸)提出了申辩。该医院已于2025年7月8日自查自纠自愿退回部分医保基金,涉及钟**等1474人次;2.对超机构执业范围开展住院妇科诊疗提出了申辩。该医院于2025年4月14日自查自纠退回部分医保基金;3.对医疗纠纷提出了申辩。于2025年7月8日,2025年4月14日,2025年6月6日自查退回部分医保基金;4.对降低入院指征提出了申辩。于2025年6月6日自愿退回部分医保基金。

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辩事项进行了逐一审核:1.对隔物灸法(隔姜灸)提出了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次;2.对超机构执业范围开展住院妇科诊疗提出了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3.对医疗纠纷提出了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4.对降低入院指征提出了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624216.63元,并处1.1倍罚款686629.8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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