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59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优博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BX0HPH1B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聚龙大道38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苗开政
重庆市飞行检查组2025年7月19日至2025年7月20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一是你单位对无指征患者开展尿液分析(同时加做尿微量白蛋白加收)检查;二是你单位对无指征患者开展C—反应蛋白测定(CRP)检查;三是你单位超用药量规范对患者使用地龙;四是你单位超用药量规范对患者使用水蛭;五是你单位超用药量规范对患者使用全蝎。
2.过度检查。你单位对无消化道出血指征的患者开展隐血试验检查。
3.重复收费。一是你单位在收取运动疗法费用情况下同时收取脑瘫肢体综合训练费用;二是你单位在收取运动疗法费用情况下同时收取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费用;三是你单位在收取关节腔灌注治疗费用情况下同时收取局部浸润麻醉费用。
4.超标准收费。一是你单位超标准收取运动疗法费用;二是你单位超标准收取言语训练费用;三是你单位超标准收取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费用;四是你单位超标准收取中药塌渍治疗费用;五是你单位超标准收取中药涂擦治疗费用。
5.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一是你单位对无相关适应症患者开展“激光疗法”;二是你单位超执业范围对住院患者实施了周围神经嵌压松解术;三是你单位超执业范围对住院患者实施了强直性脊柱炎多椎截骨矫正术和强直性脊柱炎多椎截骨矫正术(增加内固定加收);四是你单位违反设备禁忌症规定,对无指征患者开展电针治疗;五是你单位违反设备禁忌症规定,对无指征患者开展超声波治疗。
6.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你单位在未使用超声导入仪情况下,收取超声波治疗(超声药物透入)费用。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飞行检查情况反馈报告、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情况反馈表、飞行检查证据清单、反馈问题登记表、进销存、飞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问题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19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你单位于2026年1月29日提交了申辩意见,申辩事项有:1.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2024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住院病人由雷**、游**、陈**开单,梁**(康复技师,2024年10月31日离职)、奠**(康复技师,2024年6月18日离职)、张**(康复技师)、丁**(康复技师,2024年11月4日离职)使用超声导入仪给住院病人进行超声波治疗(超声药物透入),2024年4月1日起,已停止使用超声导入仪。飞行检查人员询问的是2024年3月以后到我院工作的医务人员不知情,不应认定为虚构医药服务项目;2.对脑瘫肢体综合训练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在2025年8月自查自纠对涉及的张梅等84人次已经退款,不应认定为重复收费;3.对地龙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医务人员具有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参考文献以及临床依据,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4.对全蝎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医务人员具有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参考文献以及临床依据,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5.对水蛭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医务人员具有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参考文献以及临床依据,不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违规行为。
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辩事项进行了审核:1.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不充分,故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对脑瘫肢体综合训练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充分,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3.对地龙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不充分,故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4.对全蝎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不充分,故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5.对水蛭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不充分,故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四十条第(三)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损失387587.77元,并处1倍罚款387587.77元;对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损失1123.25元,并处2倍罚款2246.50元。共追回医保基金损失388711.02元,并处罚款389834.27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