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62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451944107Q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高笋塘路2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范德庆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对你单位开展疑点线索核查,现查明,你单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肿瘤相关抗原测定(化学发光法加收)、糖类抗原测定(CA-125)、糖类抗原测定(CA19-9)、肿瘤相关抗原测定、血培养、白介素测定、白介素测定(化学发光法加收)、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糖化血红蛋白、听性脑干反应、听性脑干反应(测潜伏期加收)、胸部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X线计算机体层检查(X线计算机十六及十六层以上平扫加收)的检查并纳入医保报销。
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66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回医保基金损失1601.79元(其中职工医保:1126.80元,居民医保:474.99元),并处1倍罚款1601.79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