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7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泰康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55655401N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8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英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对你单位开展疑点线索核查,现查明,你单位存在分解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1.分解住院。你单位患者同一疾病非急诊短时间再次住院,第二次无法体现为急诊或患者因素导致短时间再次同一疾病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注射用头孢唑肟钠、小换药的诊疗并纳入医保报销。
3.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你单位超医保限制条件使用注射用泮托拉唑钠、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并按甲类或乙类纳入医保报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75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存在分解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回医保基金损失13432.94元(其中职工医保:4196.64元,居民医保:9236.30元),并处1倍罚款13432.94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