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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6-00075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0
  • 标题
  • 涪陵再兴肛肠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75号
  • 有 效 性

涪陵再兴肛肠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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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75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再兴肛肠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DA90JD6G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稻香路4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在兴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对你单位开展疑点线索核查,现查明,你单位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1.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你单位将可门诊治疗的患者收治住院并纳入医保报销。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浆D-二聚体测定、钙测定、钾测定、氯测定、钠测定、血清碳酸氢盐测定、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腹部)、数字化X线摄影(DR)、血清载脂蛋白A1测定、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血清脂蛋白a测定、彩色多普勒常规检查(心脏)、彩色多普勒常规检查(左心功能测定加收)的检查并纳入医保报销。

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80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回医保基金损失6121.30元(其中职工医保:1840.74元,居民医保:4280.56元),并处1倍罚款6121.30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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