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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6-00077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7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77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711619889X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56号明瑜国际10号楼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冯维学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对你单位开展疑点线索核查,现查明,你单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泌尿系)、糖化血红蛋白测定、乳酸脱氢酶测定、血清α羟基丁酸脱氢酶测定、血清肌酸激酶测定、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腹部)、乳酸脱氢酶测定、血清α羟基丁酸脱氢酶测定、血清肌酸激酶测定、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乳酸脱氢酶测定、血清α羟基丁酸脱氢酶测定、血清肌酸激酶测定、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心电监测、血氧饱和度的检查并纳入医保报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46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自愿放弃申辩权利。

你单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回医保基金损失566.06元(其中职工医保:136.28元,居民医保:429.78元),并处1倍罚款566.06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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