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80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4519510163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18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熊伟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对你单位开展疑点线索核查,现查明,你单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你单位对无相关指征患者使用盐酸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并纳入医保报销。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ABO血型鉴定、Rh血型鉴定、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腹部)、淀粉酶测定、红细胞沉降率测定、尿微量白蛋白测定、乳酸脱氢酶测定、血浆D-二聚体测定、血气分析、血清α羟基丁酸脱氢酶测定、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血清甘油三酯测定、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血清肌钙蛋白I测定、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血清肌酸激酶测定、血清载脂蛋白a测定、血清总胆固醇测定的检查并纳入医保报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49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回医保基金损失2246.57元(其中职工医保:148.20元,居民医保:2098.37元),并处1倍罚款2246.57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