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84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新妙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7717982099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适园村2社新政大道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夏永生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一是盐酸倍他司汀注射液药品说明书适应症示主要用于美尼尔氏综合征,亦可用于脑动脉硬化、缺血性脑血管疾病及高血压所致体位性眩晕、耳鸣。你单位超药品说明书适应症,对部分无相关疾病的患者使用盐酸倍他司汀注射液并纳入医保报销;二是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限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不能经饮食或使用“肠内营养剂”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方予支付。你单位超医保药品目录限制,对未经营养风险筛查的患者使用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并纳入医保报销;三是脂肪乳注射液(C14-24)限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不能经饮食或使用“肠内营养剂”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方予支付。你单位超医保药品目录限制,对未经营养风险筛查的患者使用脂肪乳注射液(C14-24)并纳入医保报销;四是注射用七叶皂苷钠限脑水肿的二线治疗,支付不超过10天。你单位超医保药品目录限制条件和天数,对部分患者使用注射用七叶皂苷钠并纳入医保报销;五是注射用人干扰素α1b限白血病、淋巴瘤、黑色素瘤、肾癌、多发性骨髓瘤、丙肝、慢性活动性乙肝。丙肝、慢性活动性乙肝连续使用6个月无效时停药,连续使用不超过12个月。你单位超医保药品目录限制,对无相关疾病诊断的患者使用注射用人干扰素α1b并纳入医保报销。
2.串换项目。一是你单位行椎管内麻醉中使用镇静药物时,将基础麻醉串换成全身麻醉(增加1小时加收)收费并纳入医保报销;二是你单位行椎管内麻醉中使用镇静药物时,将基础麻醉串换成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上收取)收费并纳入医保报销;三是你单位行椎管内麻醉中使用镇静药物时,将基础麻醉串换成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内收取)收费并纳入医保报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药品和耗材进销存、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52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串换项目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回医保基金损失49468.59元(其中职工医保:7692.36元,居民医保:41776.23元),并处1倍罚款49468.59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