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86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桂林骨科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DRA3X83L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巴王路7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桂林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对你单位开展疑点线索核查,现查明,你单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超量开药、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开展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并纳入医保报销。
2.超量开药。根据《药典》,甘草片最大用量为每副10g,你单位超最大用量开具甘草片并纳入医保报销。
3.串换项目。椎管内麻醉过程中使用镇静药品麻醉时应收取强化麻醉,你单位将强化麻醉串换成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上收取)并纳入医保报销。
4.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一是微波治疗限具有康复或中医医疗资质的医务人员,你单位骨科医生未经过中医科会诊自行开具治疗并纳入医保报销;二是直肠肛门特殊治疗(微波法加收)限具有康复或中医医疗资质的医务人员,你单位骨科医生未经过中医科会诊自行开具治疗并纳入医保报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54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超量开药、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回医保基金损失824.31元(其中职工医保:147.90元,居民医保:676.41元),并处1倍罚款824.31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