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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6-00098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0
  • 标题
  • 涪陵极康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98号
  • 有 效 性

涪陵极康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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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98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极康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UR7HE25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双河场村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薛剑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你单位对部分患者未按限制性条件使用丁苯酞氯化钠注射液,并纳入医保报销。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一是你单位对部分患者在无营养风险筛查的情况下使用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Ⅱ),并纳入医保报销;二是你单位对部分患者在无营养风险筛查的情况下使用脂肪乳注射液(C14-24),并纳入医保报销;三是你单位对部分无心脏疾病患者使用血清α羟基丁酸脱氢酶测定,并纳入医保报销;四是你单位对部分无检查指征患者做B型钠尿肽(BNP)检测,并纳入医保报销;五是你单位对部分患者将血清α-L-岩藻糖苷酶测定打包在肝功检测中作为入院常检查测,并纳入医保报销;六是你单位对部分患者将腺苷脱氨酶测定打包在肝功检测中作为入院常检查测,并纳入医保报销;七是你单位对部分无心脏疾病患者使用血清肌钙蛋白Ⅰ测定,并纳入医保报销;八是你单位对部分无心脏疾病患者使用血清肌红蛋白测定,并纳入医保报销;九是你单位对部分无心脏疾病患者使用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并纳入医保报销;十是你单位对部分无心脏疾病患者使用血清肌酸激酶测定,并纳入医保报销;十一是你单位对部分无检查指征的患者实施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并纳入医保报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药品和耗材进销存、丁苯酞氯化钠注射液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Ⅱ)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脂肪乳注射液(C14-24)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血清α羟基丁酸脱氢酶测定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血清肌钙蛋白Ⅰ测定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血清肌红蛋白测定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血清肌酸激酶测定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B型钠尿肽(BNP)检测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腺苷脱氨酶测定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血清α-L-岩藻糖苷酶测定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82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0883.73元(其中职工医保1602.48元,居民医保9281.25元),并处1倍罚款10883.73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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