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99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新妙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7717982099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适园村2社新政大道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夏永生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对你单位开展了疑点线索核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行为。你单位将可门诊治疗的患者收治住院,存在降低入院指征。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一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红细胞沉降率测定(ESR)项目检查纳入医保报销;二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TSH)项目检查纳入医保报销;三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清甲状腺素(T4)测定项目检查纳入医保报销;四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清三碘甲状原氨酸(T3)测定项目检查纳入医保报销;五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项目检查纳入医保报销;六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酸(FT3)测定项目检查纳入医保报销;七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清载脂蛋白A测定项目检查纳入医保报销;八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项目检查纳入医保报销;九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清总胆固醇测定项目检查纳入医保报销;十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清甘油三酯测定项目检查纳入医保报销;十一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项目检查纳入医保报销;十二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项目检查纳入医保报销;十三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降钙素原检测项目检查纳入医保报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5〕第83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行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2192.00元(其中职工医保0.00元,居民医保12192.00元),并处1倍罚款12192.00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