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00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7500510771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义和科兴路77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马安营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对你单位开疑点线索核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一是你单位对部分无检查指征的患者实施RH血型鉴定并纳入医保报销;二是你单位对部分无检查指征的患者实施ABO血型鉴定并纳入医保报销;三是你单位对部分无检查指征的患者实施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每增加一个部位加收)并纳入医保报销;四是你单位对部分无检查指征的患者实施降钙素原测定并纳入医保报销;五是你单位对部分无检查指征的患者实施抗链球菌溶血素测定(ASO)并纳入医保报销;六是你单位对部分无检查指征的患者实施类风湿因子(RF)测定并纳入医保报销。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你单位对部分无相关指征患者实施药物浸浴并纳入医保报销。
3.串换项目。你单位对部分患者把中换药串换成大换药收费并纳入医保报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84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自愿放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串换项目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退回医保基金损失922.92元(其中职工医保0.00元,居民医保922.92元),并处1倍罚款922.92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