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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6-00101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增福镇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0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增福镇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0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增福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4519513151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增福镇延寿村2社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巧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对你单位开疑点线索核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一是你单位对部分无相关指征患者使用体外冲击波碎石项目并纳入医保报销;二是你单位对部分无相关指征患者使用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腹部)项目并纳入医保报销;三是你单位对部分无相关指征患者使用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项目并纳入医保报销;四是你单位对部分无相关指征患者使用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全自动加收项目并纳入医保报销;五是你单位对部分无相关指征患者使用凝血酶时间(TT)项目并纳入医保报销;六是你单位对部分无相关指征患者使用凝血酶时间(TT)测定(全自动仪)项目并纳入医保报销;七是你单位对部分无相关指征患者使用凝血酶原时间(PT)项目并纳入医保报销;八是你单位对部分无相关指征患者使用纤维蛋白原(FIB)项目并纳入医保报销;九是你单位对部分无相关指征患者使用纤维蛋白原(FIB)全自动仪器加收项目并纳入医保报销;十是你单位对部分无相关指征患者使用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测定(全自动仪)项目并纳入医保报销;十一是你单位对部分无相关指征患者使用颅内多普勒血流图项目并纳入医保报销;十二是你单位对部分无相关指征患者使用白介素测定(化学发光法)项目并纳入医保报销;十三是你单位对部分无相关指征患者使用白介素测定(化学发光法加收)项目并纳入医保报销;十四是你单位对部分无相关指征患者使用白带常规项目并纳入医保报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体外冲击波碎石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腹部)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全自动加收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凝血酶时间(TT)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凝血酶时间(TT)测定(全自动仪)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凝血酶原时间(PT)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药纤维蛋白原(FIB)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纤维蛋白原(FIB)全自动仪器加收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测定(全自动仪)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颅内多普勒血流图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白介素测定(化学发光法)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白介素测定(化学发光法加收)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白带常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85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自愿放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534.80元(其中职工医保0.00元,居民医保1534.80元),并处1倍罚款1534.80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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