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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6-00109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02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0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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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07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7562252857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俱进路29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小波


我局于2026年2月9日对你单位开展疑点线索核查,现查明,你单位存在过度检查、串换项目等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过度检查。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腹部)、乳酸脱氢酶测定(速率法加收)、血清肌酸激酶测定(干化学法加收)、血清α羟基丁酸脱氢酶测定、乳酸脱氢酶测定、血清肌酸激酶测定、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的检查,并纳入医保报销。

2.串换项目。你单位将小换药串换成大换药收费,并纳入医保报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90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自愿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存在过度检查、串换项目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278.67元(其中职工医保73.96元,居民医保204.71元),并处1倍罚款278.67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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