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08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妇幼保健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451944334X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太极大道21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周云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一是你单位将HIV-P24抗原测定和HIV抗体测定进行打包检测,对无指征患者进行HIV-P24抗原测定常规检查,收取HIV-P24抗原测定费用;二是你单位将尿沉渣定量、尿沉渣定量(流式尿沉渣仪法加收)和尿液分析进行打包收费,对无指征患者进行常规检查;三是你单位对超医保目录限制,对无指征患者开展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2.超标准收费。你单位按药物组数收取空气压缩泵雾化吸入和氧气雾化吸入费用。
3.串换项目。你单位将日常生活能力评定按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收费。
4.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
结算。你单位违反诊疗规范,用普通盆或桶使用药包加水实施治疗,按照水疗(药物浸浴)收费。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进销存、水疗(药物浸浴)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违约事项明细表、HIV-P24抗原测定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违约事项明细表、尿沉渣定量和尿沉渣定量(流式尿沉渣仪法加收)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违约事项明细表、空气压缩泵雾化吸入和氧气雾化吸入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和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28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你单位于2026年1月28日提交了申辩意见,申辩事项有:对空气压缩泵雾化吸入和氧气雾化吸入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雾化吸入”项目的计费单位为“次”,即以实际单次完整操作为单位;部分患者多次雾化系临床诊疗刚需,我们间隔追加第2次、第3次雾化是为规范诊疗行为,目的是保障疗效和安全;多次雾化操作对应成本也会增加,符合成本核算逻辑。因此,收费具备合理性,不存在“按组违规收费”的情况,不应认定为超标准收费的违规行为。
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辩事项进行了审核:对空气压缩泵雾化吸入和氧气雾化吸入项目的申辩。因该单位提供资料依据不充分,故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2000847.39元(其中职工医保146949.08元,居民医保1853898.31元),并处1.8倍罚款3601525.30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