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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6-00111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04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0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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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09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74532670X7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51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文清秀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你单位对无严重感染指针患者检查降钙素原检测。

2.超标准收费。一是你单位电针每天收取费用超6次以上;二是你单位雾化吸入每天收取超2次以上。

3.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你单位对患者超限制性规定使用丹参注射液、黄芪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血塞通注射液。

4.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艾条按照一根分为四段,每一段艾条对应一个穴位计算,一根艾条可进行4个穴位的隔物灸治疗。盘点你单位2024年1月11日至2025年9月3日艾条进销存,期初结余0支,期间进货5600支,期末结余0支,期间共计消耗5600支,可治疗5600*4=22400个穴位,应收取隔物灸法治疗22400/2=11200组费用;艾柱按照一粒艾柱对应一个穴位计算,一根艾柱可进行1个穴位的隔物灸治疗,盘点你单位2024年1月11日至2025年9月3日艾条进销存,期初结余0粒,期间进货5184粒,期末结余216粒,期间共计消耗4968粒,可治疗4968*1=4968个穴位,应收取隔物灸法治疗4968/2=2484组费用。盘点期间你单位隔物灸法治疗费用上传医保系统为73350组,涉及虚增73350-13684=59666组隔物灸法治疗费用。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进销存、丹参注射液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违约事项明细表、黄芪注射液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违约事项明细表、生脉注射液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违约事项明细表、血塞通注射液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降钙素原检测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电针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氧化雾化吸入、高频振动雾化吸入、空气压缩泵雾化吸入)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5〕第84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你单位于2025年12月30日提交了申辩意见,申辩事项有: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因个别医务人员对《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版)》解读不到位、理解不透彻、中医项目解读存在偏差、为患者安全考虑(防止烫伤)等原因,在开展隔物炙治疗操作中存在不规范,但并非“虚构项目”。在隔物灸治疗中有操作不规范情形,无套取医保基金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违规行为。

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辩事项进行了审核: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申辩。因你单位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不足以证实其隔物灸治疗未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故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四十条第(三)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损失172987.24元(其中职工医保80095.28元,居民医保92891.95元),并处1倍罚款172987.24元;对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违法行为,追回医保基金损失906923.20元,并处4.1倍罚款3718385.12。共追回医保基金损失1079910.44元(其中职工医保80095.29元,居民医保999815.15元),并处罚款3891372.36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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