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10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771793459M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石沱镇韩石路83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黄小利
我局于2026年2月9日对你单位开展疑点线索核查,现查明,你单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一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浆D-二聚体测定(D-Dimer)并纳入医保报销;二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清肌钙蛋白Ⅰ测定并纳入医保报销;三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清肌红蛋白测定并纳入医保报销;四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B型钠尿肽(BNP)并纳入医保报销;五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降钙素原检测并纳入医保报销;六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并纳入医保报销;七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并纳入医保报销;八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并纳入医保报销;九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测定(Anti-HBc)并纳入医保报销;十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并纳入医保报销;十一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并纳入医保报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93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回医保基金损失2322.32元(其中职工医保:1304.24元,居民医保:1018.08元),并处1倍罚款2322.32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