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1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陈氏眼耳鼻喉专科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UAURU7U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43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仲荣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一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纤维鼻咽镜检查并纳入医保报销,涉及34人次;二是你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纤维鼻咽镜检查(电子镜加收)检查并纳入医保报销,涉及28人次。
2.重复收费。一是普通视力检查是按“次”收费,你单位对部分患者同时收取了2次并纳入医保报销,涉及4人次;二是你单位部分患者进行眼部A超检查时同时收取前房深度测量并纳入医保报销,涉及9人次;三是你单位部分患者同时收取2-3次眼压检查并纳入医保报销,涉及59人次。
3.超标准收费。你单位部分患者同一天同时做多部位B超常规检查时,收取B超常规检查全价而未收加收项目并纳入医保报销,涉及51人次。
4.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你单位部分患者未做白内障手术,进行角膜内皮镜检查并纳入医保报销,涉及25人次。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药品耗材进销存记录及资料、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92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回医保基金损失2624.45元(其中职工医保:1125.15元,居民医保:1499.30元),并处1倍罚款2624.45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