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6-00128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2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中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1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中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17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中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451951286M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新城区太乙大道15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培舰


我局于2026年4月3日对你单位开展疑点线索核查,现查明,你单位存在协助他人冒名就医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协助他人冒名虚假就医。吴**于2023年9月10日死亡,其身份信息于2024年3月30日、2024年3月31日、2024年7月20日、2024年8月13日、2024年11月28日在你单位发生医保费用非本人就诊。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参保科移交参保人吴**死亡后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处方笺打印件、门诊病历打印件、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100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自愿放弃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存在协助他人冒名就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费用69.50元(职工医保69.50元),并处2倍罚款139.00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21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