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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6-00129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22
  • 标题
  • 涪陵区刘美琴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18号
  • 有 效 性

涪陵区刘美琴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18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区刘美琴诊所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CAKU2N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黎明六组(三爱海陵花园)7栋1-12含夹层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美琴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你单位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举报投诉线索登记表、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患者处方复印件、患者医疗费用结算表、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明细表等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陵医保罚告字〔2026〕第94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自愿放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违反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约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9962.78元(其中职工医保19962.78元,居民医保0.00元),并处2倍罚款39925.56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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