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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0-00002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9-03-2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发〔2019〕18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字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39号)及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渝医保发〔2018〕23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对全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现就资助参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涪陵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包括2014年以来在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享受救助政策脱贫人口,不含信息系统中标注为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的人员),在涪陵区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含居民医保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均属于参保资助对象。

二、资助标准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定额资助。其中,对未脱贫人员参保的,按照当年度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对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享受救助政策脱贫人员参保的,按照当年度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20%比例资助。享受参保资助后,个人参保缴费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部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同时属于民政救助对象或计生资助对象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相应的参保资助,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

三、资助时间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资助参保政策执行时限为2019—2020年。2020年以后,国家及市上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资助参保工作关系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可行方案,认真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身份核定及参保资助工作。

   (二)区级相关部门将资助参保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的年终目标考核,对资助参保工作不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率未达100%的,将依据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处理。

   (三)区扶贫办将及时提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名单,各乡镇、街道要积极作为,主动协调沟通,对资助参保对象进行逐一核实,确保资助政策落地。

   (四)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资助参保政策宣传,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网络、标语、宣传资料等多种有效形式,深入细致地开展宣传工作,将资助参保政策传达到每家每户每个人,积极引导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确保参保率达100%。

   (五)区医疗保障局将对3月底之前已经参加2019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进行统计,各乡镇、街道按照统计名单补发参保资助费用。从4月开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经办机构参保登记时直接减免资助部分费用;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由其本人或家属持参保缴费依据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相应资助标准申请退费。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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