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0-00019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0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转发市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发〔2020〕1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转发市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字 号:

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

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4日)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特事特办,全力做好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通知如下:

一、本次定价医疗服务项目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编码为250403088。项目价格详见下表。

 注:按《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本表所列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为二级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三级医疗机构按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上浮10%执行,一级医疗机构按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下浮5%执行,其他医疗机构按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下浮10%执行。

   (一)设立发热病人门诊的卫生医疗机构,应按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20〕11号)的要求执行,发热病人PCR筛查的诊断试剂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各检测机构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对自愿和疫情结束后临床诊断正常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按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收取。

   (二)各相关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委托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二、严格规范项目收费。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

三、市、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项目价格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