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国家首次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续标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落实国家首次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续标药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续标药品采购使用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续标协议要求,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如期完成计划采购任务量。未完成采购任务的,将按照未完成数量的总金额等额降低次年医保总额额度。要妥善处理好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的关系,切忌为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出现只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停供非中选药品的简单做法。
二、确保续标药品及时回款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续标药品药款结算管理,在收到药品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相应药品货款,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对未按时回款,造成负面影响的,将进行全区通报,并按照未按时结算货款等额降低次年医保总额额度。
三、加强续标药品监测分析
各医疗机构要对本院续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加强监测分析,对未达采购和使用进度的药品及时分析原因,确保按规定采购和使用续标药品。于每月10日前,以电子邮箱方式报送《涪陵区“4+7”首次集中带量采购及回款进度月报表》,邮箱地址:21868684@qq.com。
四、其他要求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价格行为,执行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续标药品价格信息。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附件:涪陵区“4+7”首次集中带量采购续标药品采购及回款进度月报表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