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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0-00023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0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合理采购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发〔2020〕3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合理采购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字 号:

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合理采购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2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保中选药品采购使用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采购和使用协议要求,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如期完成约定采购量。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将按照未完成数量的总金额等额降低次年医保总额额度。

二、确保中选药品及时回款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续标药品药款结算管理,在收到药品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相应药品货款,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对未按时回款,造成负面影响的,将进行全区通报,并按照未按时结算货款等额降低次年医保总额额度。

三、加强中选药品监测分析

建立中选药品采购及回款情况月报制,从今年6月起,各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区医保局报送《涪陵区国家集中采购药品采购及回款进度月报表》,地址:21868684@qq.com


附件:涪陵区国家集中采购药品采购及回款进度月报表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合理采购

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8日)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我市先后开展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续标、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确保国家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选择供应品种

根据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和我市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各医疗机构从满足临床需求、患者需要出发,优化本单位用药目录,统筹采购中选品规,优先采购货源充足品规药品。

二、规范选择配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由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集中采购品种。严禁医疗机构指定中选品种配送商,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配送企业缴纳保证金。

三、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按照药品采购和使用协议要求,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品种,使群众真正享受改革的红利。为满足群众合理用药的多样化需求,各医疗机构切忌为完成中选药品采购任务量,出现只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停供非中选药品的简单做法。

四、严禁突击采购

各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是中选品种的基础采购量,不是“天花板”采购量。严禁为完成采购进度,在集中采购落地实施初期突击采购、只采不用等错误做法。各医疗机构完成约定任务量后应继续采购中选品种至采购周期结束,确保群众持续用上质优价廉的中选药品。

五、强化监督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医疗机构要正确引导合理用药,区分患者的用药习惯,从质量、疗效等方面做好解释引导,决不能以各种形式搞抵触、推卸责任而引发矛盾。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对集中采购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定期通报药品采购、使用等情况,督促按规定使用集中采购药品,对未达进度的机构及时通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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