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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0-00027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22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转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及相关耗材纳入我市医保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发〔2020〕48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转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及相关耗材纳入我市医保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字 号:

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及相关耗材纳入我市医保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及

相关耗材纳入我市医保诊疗

项目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9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积极配合做好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1号)和《重庆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120号)精神,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及相关耗材纳入我市医保诊疗项目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医保报销的项目及耗材(详见附件)

  (一)将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的临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纳入我市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保最高结算标准为该项目的政府指导价(以后随政策指导价调整而调整),并实行医保限额报销。

   (二)将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所需的耗材“体外诊断试剂盒”纳入我市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其中,属于自行采购,允许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收费的“体外诊断试剂盒”,医保最高结算标准为新冠试剂跨省联盟集中采购中选试剂的中选价格(以后随中选价格调整而调整),并实行医保限额报销;属于政府调拨或社会捐赠,不得向接受检测人员收取费用的“体外诊断试剂盒”,医保不予以支付。

二、医保报销范围

凡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住院或在发热门诊治疗时,所接受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其项目及体外诊断试剂盒纳入我市医保报销。

三、费用渠道

符合上述医保报销范围的,医保报销后,剩余费用按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个人不承担。

四、加强核酸检测工作的规范管理

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的医疗行为,严格按照筛查和治疗需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的检测。原则上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病学调查,采取核酸检测。由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承担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按规定不得直接或变相向我市住院或发热门诊治疗的医保参保人员收取本人新型冠状病毒的核酸检测费用。

五、有关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财政部门要切实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积极做好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配合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指导各医疗机构同步做好参保人员的医保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监督核查工作,严防擅自扩大范围、虚构数据、“两头收费”等乱象。对实施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报告相关情况。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及相关耗材“体外诊断试剂盒”纳入我市医保诊疗项目目录的政策为疫情期间临时医保政策,疫情结束后随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废止而自行废止。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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