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匹配当前疫情防控取得重大决定性胜利、实现平稳转段的良好局面,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发文,再次调整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
一是停止执行“乙类乙管”后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
二是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符合条件的药品实行动态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