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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5-00018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标题
  • 四川鼎梧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发文字号
  • (涪)应急罚〔2025〕支-4号
  • 有 效 性

四川鼎梧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字 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鼎梧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ACG3XXXX    

地   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王XX                                      联系电话: 189XXXX222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月16日10时30分许,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雪峰村2组岩脚危岩治理项目工程施工作业时,危岩岩体突然垮塌,造成1名作业人员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5万元。你公司作为同乐镇雪峰村2组岩脚危岩治理项目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施工项目开展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未依法取得建筑企业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相关资质而承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未按照设计报告中的要求采用人工清除法施工,擅自采用静态破碎法;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的同意擅自复工;对作业人员站立在随时可能崩塌的岩体上的危险作业行为和非作业人员擅自作业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关于涪陵同乐雪峰村2组岩脚危岩排危除险项目治理工程“4•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涪陵府〔2025〕108号)、关于提请审定涪陵同乐雪峰村2组岩脚危岩排危除险项目治理工程“4•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涪陵应急文〔2025〕46号)、调查询问笔录(李XX、郭XX、吴XX、卢X、王XX、杜XX、张XX、潘广育)、勘验笔录((涪)应急勘〔2024〕支一事-4号);民事裁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同乐镇政府与重庆泰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重庆泰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鼎梧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专业分包合同;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雪峰村2组岩脚危岩排危除险项目治理工程方案设计报告;四川鼎梧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建筑法》第十三条、第十条第二款,《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第10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五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联系电话:7224212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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