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处罚单位:重庆泰达昌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2MADJQ9QE47
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9号附115号36幢1-32-0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 联系电话:139******60
身份证号码:522***********0919 职务:重庆泰达昌石化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机关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对你单位 危化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不符合规定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5年7月4日变更了营业执照法人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以上事实有 《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审批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公司情况说明》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正)第十四条的规定 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第二节序号3第三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100元(大写:柒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 ) /□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涪陵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