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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6-00015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02
  • 标题
  • 重庆锦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重庆锦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字 号:

被  处  罚  单 位:重庆锦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D2REY203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洪燕        联系电话:183********                   

身份证号码:500102************      职     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对你单位 涪陵龙桥重庆洲雅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30”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作为洲雅瑞一般工业固废和建筑垃圾收集、暂存、利用及转运项目固废仓库劳务作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员工开展专门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学习;未严格督促现场作业人员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未开展日周月安全检查,对于涉事叉车未开展检测、保养,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陵龙桥重庆洲雅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30”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涪陵府〔2026〕7号),涪陵龙桥重庆洲雅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30”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现场勘察报告;证据三:重庆锦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装卸搬运合同、租房合同、合作协议、劳动合同(周林)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作业规程、重庆锦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10·30”一般工业固废装卸作业安全事故情况说明、关于任命肖志雄同志为总经理的任命书(渝锦业〔2024〕001号);证据四:死者周林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正常死亡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涪龙桥人调字〔2025〕44号);证据五:孔庆云、方伟、安贵四、王洪燕、肖志雄的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的规定,应当 予你单位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作出事故罚款50.1万元(大写:伍拾万零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涪陵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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