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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6-00016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02
  • 标题
  • 肖某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决定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肖某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决定
字 号:

被处罚人:肖xx       性别:男       年龄:**岁   联系电话:188********                 

身份证号码:512301************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所在单位:重庆锦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涪陵区*****                                   


本机关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对你 涪陵龙桥重庆洲雅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30”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 作为重庆锦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未检查固废仓库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陵龙桥重庆洲雅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30”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涪陵府〔2026〕7号),涪陵龙桥重庆洲雅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30”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现场勘察书;证据三:重庆锦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装卸搬运合同、租房合同、合作协议、劳动合同(周林)、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作业规程、重庆锦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10·30”一般工业固废装卸作业安全事故情况说明和补充情况说明、关于任命肖志雄同志为总经理的任命书(渝锦业〔2024〕001号);证据四:死者周林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正常死亡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涪龙桥人调字〔2025〕44号);证据五:孔庆云、方伟、安贵四、王洪燕、肖志雄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六:肖志雄2024年个人收入证明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应当 予你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 作出事故罚款1.44万元(大写:壹万肆仟肆佰元)  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涪陵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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