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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6-00017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03
  • 标题
  • 重庆至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重庆至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字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至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AC3xxxxx                                                  

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建陶一路xx号办事处办公楼xxx室(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述x                        联系电话:189xxxx3838                          

身份证号码:512301xxxxxxxxxxxx                  职务:重庆至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对你单位 危化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不符合规定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你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变更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以上事实有 《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审批表》(涪)危化〔2026〕4号、《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李明胜和陈述武)、(李明胜和陈述武的任命书)、《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公司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李明胜和陈述武的调查询问笔录》《不储存危险化学品承诺书》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罚款8600元(大写:捌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 )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涪陵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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