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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6-00018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03
  • 标题
  • 重庆正元香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重庆正元香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字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正元香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623xxxxx                                              

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于xx               联系电话:156xxxx1812                       

身份证号码:110108xxxxxxxxxxxx          职务:重庆正元香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机关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对你单位 未按国家标准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一期(危险化学品库①)的4#分区(现场4号仓库)设计储存氢氧化钠,实际储存正辛醇、正己醇、正庚醇,实际存储与原设计储存品种不一致,构成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二期危险化学品库1#(现场12号仓库)设计储存戊醇,实际储存氢氧化钾、氢氧化钠、碳酸钠,实际存储与原设计储存品种不一致,构成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二期危险化学品库2#(现场13号仓库)设计储存硫酸,实际储存硫酸、盐酸,实际存储与原设计储存品种不一致,构成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勘验(检查)笔录》、(重庆正元香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t合成香料扩能改建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审稿))、(《重庆正元香料有限公司》重庆正元红发〔2025〕2号)、(《重庆正元香料有限公司》重庆正元红发〔2025〕05号)、(《重庆正元香料有限公司》重庆正元红发〔2025〕03号)、(公司2026年1月1日-21日出入库登记12号仓库、4号仓库、已醇和正己醇以及公司2026年1月1日-21日出入库总账)、(公司2025年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台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5.3条的要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1000元(大写:伍万壹仟元)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 )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涪陵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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