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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6-00019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03
  • 标题
  • 张某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决定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张某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决定
字 号:

被处罚人:  张xx    性别: 女     年龄:**岁    联系电话:150********                  

身份证号码:500102************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所在单位:重庆蓝花旗鸿瑞餐饮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涪陵区***************                  


本机关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对你涪陵崇义重庆蓝花旗鸿瑞餐饮有限公司“9·20”一般触电事故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作为重庆蓝花旗鸿瑞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崇义重庆蓝花旗鸿瑞餐饮有限公司“9·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涪陵府〔2026〕6号),涪陵崇义重庆蓝花旗鸿瑞餐饮有限公司“9·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二:涪陵崇义重庆蓝花旗鸿瑞餐饮有限公司“9·20”触电事故技术勘察报告;证据三:重庆蓝花旗鸿瑞餐饮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通用操作规范、泽胜温泉酒店经营安全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代发工资委托协议;证据四:死者游xx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死者游建明的尸表图片、人民调解协议书(涪崇人调字〔2025〕25号);证据五:郭x、张xx、韩x、湛xx、张x、谢xx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六:郭x提供的死者游xx死亡当天购买涉事作业区域需更换的浮球阀配件单据;证据七:张xx2024年个人收入证明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应当予你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事故罚款1.44万元(大写:壹万肆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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