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处罚单位:重庆蓝花旗鸿瑞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1CQB56J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红x 联系电话: 150********
身份证号码:500102************ 职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6年 1 月13日对你单位 涪陵崇义重庆蓝花旗鸿瑞餐饮有限公司“9·20”一般触电事故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崇义重庆蓝花旗鸿瑞餐饮有限公司“9·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涪陵府〔2026〕6号),涪陵崇义重庆蓝花旗鸿瑞餐饮有限公司“9·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二:涪陵崇义重庆蓝花旗鸿瑞餐饮有限公司“9·20”触电事故技术勘察报告;证据三:重庆蓝花旗鸿瑞餐饮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通用操作规范、泽胜温泉酒店经营安全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代发工资委托协议;证据四:死者游xx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死者游建明的尸表图片、人民调解协议书(涪崇人调字〔2025〕25号);证据五:郭x、张红x、韩x、湛xx、张x、谢xx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六:郭x提供的死者游建明死亡当天购买涉事作业区域需更换的浮球阀配件单据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四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的规定,应当 予你单位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事故罚款50.1万元(大写:伍拾万零壹仟元)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