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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6-00028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24
  • 标题
  • 重庆伟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重庆伟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字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伟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4671044450L                   

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苏**              联系电话:133********

身份证号码:510213************         职务: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2 月 14 日对你单位 涪陵高新区重庆伟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11·2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5年11月28日9时14分许,公司生产车间剪板区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伤害事故,造成工人熊永元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定10万元。你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未严格落实公司的《行车安全操作规程》,未经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工人操作行车进行吊运作业;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吊装作业人员严重违反《行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铁板吊装;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全面,未辨识到行车起吊材料时存在滑落的风险,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多次违规起吊铁板的安全隐患;在进行铁板吊装作业时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管;一线员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全面落实到位。

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涪陵高新区重庆伟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11·2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关于涪陵高新区重庆伟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11•2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涪陵府〔2026〕32号)《关于成立涪陵高新区重庆伟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11·2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涪陵应急发〔2025〕55号);证据二:重庆伟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工伤事故分析报告、劳动合同、急救病例、人民调解申请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据三:公司相关任职文件、行吊安全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操作规程、剪板机安全操作规程、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日周月检查表、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计划;证据四:重庆伟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11·28”吊装作业致人死亡事故专家咨询意见书;证据五:勘验笔录,苏**、项**、王**玲、古**、何*、何**、倪**、王**的询问笔录;证据六:现场监控视频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应当 处罚款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  《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节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作出罚款51万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 )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涪陵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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