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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6-00029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09
  • 标题
  • 重庆兴钰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重庆兴钰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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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兴钰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C23670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鑫源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文杰    职务: 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6 年1月26日对你(单位)员工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有1人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从事点焊作业。以上事实有龚吉林、贺隆权的询问笔录;重庆兴钰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依据《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应急发〔2025〕94号)第一节 安全生产通用部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11000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6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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