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处罚单位:重庆兴钰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C23670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鑫源大道111号生产服务中心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X
联系电话:1X 身份证号码:510X 职务: 总经理
本机关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对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类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肖X、代X、曾X、舒X、曾X、陈X和程X无证从事焊接作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单、重庆兴钰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龚X、左X、代X、肖X、程X、曾X、舒X、曾X和陈X的调查询问笔录,人员身份证明、重庆兴钰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名单,代X、肖X、程X、曾X、舒X、曾X和陈X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的规定,应当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今年2月9日因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被我局罚款1.1万元,具有从重情节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6条C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7.01万元(大写:柒万零壹佰元)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账号: 2417010120350000012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