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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6-00051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22
  • 标题
  • 重庆市政兴石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政兴石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字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政兴石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2MA614ENB5X                    

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均田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蔡凤              联系电话:1531010xxxx

身份证号码:500102198605xxxxxx      职务: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对你单位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6年4月29日,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市政兴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测试市电断电后油罐智能液位仪、渗漏检测仪UPS电源未能实现不间断供电,不符合GB50156-2021第13.1.1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方案》《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公司任命文件》《隐患排查情况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应当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安全生产通用部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作出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 )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涪陵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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