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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6-00058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17
  • 标题
  • 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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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2681466xxxx                        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xx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尚德斌          

联系电话: 159xxxx9464            身份证号码:  4113261984xxxxxxxx       职务:  总经理                                

本机关于 2026 年 6 月 12日对你单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和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盐酸、二氯甲烷、氢气、油性油漆、氟利昂等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储罐区出口管道设计为柔性连接,实际采用硬性连接,且变形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   给予你单位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   给予你单位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7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部分)序号31第一档规定的,处以罚款1.9万元;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8.9万元(大写:捌万玖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账号: 2417010120350000012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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