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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6-00059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17
  • 标题
  • 重庆众享益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重庆众享益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字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众享益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8MLM5U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罗云坝社区光明路36号3楼305室、30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钟*        联系电话: 187********                           

身份证号码: 500102************            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对你单位 重庆众享益商贸有限公司未与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矿山排土作业涉及外包,外包单位重庆云上沃野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涉及进入矿山现场拉运废石弃土作业,并对排土场实行管理,重庆众享益商贸有限公司未与重庆云上沃野绿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张翔)、《整改复查意见书》、重庆众享益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张翔的矿长任命文件和矿山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件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应当 予你单位5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管理类第10节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第6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作出事故罚款1.2万元(大写:壹万贰仟元)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涪陵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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