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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6-00061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23
  • 标题
  • 重庆正元香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重庆正元香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字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正元香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6234114J                    

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荣桂村x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冯x春    联系电话:181xxxx6172

身份证号码:5103111970xxxxxxxx 职务:重庆正元香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机关于 2026 年6月3日对你单位危化品仓库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一期危险化学品库房1#仓间设计存放二叔丁基过氧化物8吨,现场实际存放二叔丁基过氧化物17.6吨。2.二期危险化品库房的2个仓间均设计存储物质品种为戊醇,其中一个仓间(现场名称:13#仓间)超品种存储98%硫酸。3.一期危险化学品库1#仓间外从防爆配电箱接临时用电。4.一期危险化学品库的1#仓间入口处的防爆配电装置被人为拆开盖板,进行临时用电接线使用,造成防爆电气失去防爆功能。5.一期危险化学品库2#仓间背后窗外设置的降温喷淋泵不防爆。6.二期危险化学品库房的12#仓间东侧入口外墙设置的视频监控等电源总开关控制箱不防爆、端子箱不防爆;13#仓间入口外墙设置的通风换气开关控制箱不防爆。7.二期危险化学品库房的12#仓间内可燃气体探头覆盖半径大于5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营业执照》《公司任命文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台账》《2026年过氧化物出入库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应当 分别处五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  《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节:危险化学品部分序号109第一档和《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安全生产通用部分序号42第三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第1-2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第3-7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5万元,合并罚款10.5万元(大写:拾万零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 )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涪陵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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